招商引资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发稿时间: 2012-06-26 16:01
 
扬州市实施八大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石油及化工、汽车船舶、机械装备、现代物流等四大产业振兴,新能源、新光源、智能电网、软件与信息服务等四大产业快速发展,形成具有说服力、爆发力、竞争力的产业新优势,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八大产业三年振兴(快速发展)行动计划>及保障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0]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企业做大做强、重大产业设备和技术投资项目、引进实施龙头型及高端化项目、现代物流业投资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新上市和上市再融资企业、获得省以上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重点技术研发机构、行业检测中心等9个方面进行奖励扶持。对同时符合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政策奖励扶持条件的(扬府办发[2009]117号文),按本奖励扶持政策执行。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奖励扶持对象以市区为主(包括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市直),兼顾县(市)。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为企业所在地。原则上,获得奖励扶持的市区项目所在地政府均按市政府奖励扶持金额给予1:0.5配套,市直企业由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配套;对县(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做大做强和上市融资奖励扶持条款的企业,由市、县(市)政府各按奖励金额的50%分摊。
第四条  在市重点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实施本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拨付使用。市创新办、经信委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及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全市范围内单个纳税主体的工业企业和现代物流业企业;
(2)企业做大做强成效显著,当年产值规模和实际入库税金分别达到30亿元(含)以上和1亿元(含)以上,且有一项指标必须是增加的;
(3)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奖励扶持标准
对全市范围内现价产值过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根据企业当年产值规模和实际入库税金确定奖励金额。对市区范围内企业,由市政府按以下金额奖励;对县(市)企业,由市、县(市)两级政府各按以下金额的50%奖励。
(1)对当年现价产值3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当年现价产值5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当年现价产值8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600万元资金奖励。
(4)对当年现价产值10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800万元资金奖励。
(5)对上述奖励,如当年产值实绩达到奖励条件,实际入库税金未达奖励条件但有所增长的,则按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如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奖励条件,产值实绩未达奖励条件但有所增长的,则按奖励标准的70%给予奖励;对当年产值实绩和实际入库税金中只有一项达到奖励条件,而另一项无增长的,则不予奖励。
3、申报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市统计局公布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现价产值报表;
(3)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及企业依法纳税证明;
(4)集团性质的企业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上报认定。
第六条  对重大产业设备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经过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工业投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
(4)设备和技术投资以实际发生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奖励扶持资金,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产整个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超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要求按《扬州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认定办法》(扬府办发[2010]2号文)规定执行。
2、奖励扶持标准
按设备和技术投资规模,由市政府对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扶持。其中,对投资额达到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对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对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之间的,按比例计奖。
3、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发票复印件(日期截至申报截止日)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  对引进实施龙头型、高端化项目的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对市区范围内落户实施的产业振兴行动计划所需的龙头型、高端化项目予以奖励扶持,主要包括:新能源产业的太阳能发电设备、控制器、逆变器及系统集成和生物质发电设备制造项目;新光源产业的LED背光源终端显示应用产品制造项目;石化产业的石油制乙烯、丙烯、芳烃原料及碳纤维制造项目;车船产业的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海工装备及车船发动机、电子系统、控制系统关键配套件制造项目;机械产业的大型、成套、高速、精密、智能化、柔性化设备制造项目;智能电网产业的超高压、特高压电缆和超导电缆,智能化高压、超高压开关电器及变压器,高效储能系统,智能电表及电力自动化系统制造项目。
(2)项目实施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
2、奖励扶持标准
每年在竣工投产的项目中按照“取大、取高、取新”的原则,评审确定10项左右,由市政府一次性按设备技术投资规模分档给予项目实施主体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扶持,即:设备技术投资额达3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比例计奖。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发票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补充事项
对重特大龙头型、高端化项目,还可由市政府研究提高奖励扶持标准。
第八条  对现代物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现代物流业企业;
(2)项目设备技术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
2、奖励扶持标准
每年在竣工项目中按照由大到小的原则,评审确定不超过5项,由市政府一次性按设备技术投资规模分档给予项目实施主体50万元-200万元奖励扶持,即:设备技术投资额达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1.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2亿元之间的按比例计奖。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3)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发票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的奖励扶持。
(一)对呼叫中心服务自建坐席项目进行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呼叫中心服务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项目;
(2)自建坐席数量达到200(含)席以上;
(3)自建坐席数以实际投运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奖励扶持资金,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运整个建设周期原则上要求,200(含)-500席不超过1年,500(含)-1000席不超过2年,1000(含)席以上不超过3年,对坐席数量较大的项目建设周期可适当延长为4年。
2、奖励扶持标准
根据自建坐席实际投运数,由市政府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实际自建投运坐席数量达到1000(含)席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按照2000元/席标准奖励;
(2)实际自建投运坐席数量在500(含)-1000席之间的企业,一次性按照1500元/席标准奖励;
(3)实际自建投运坐席数量在200(含)-500席之间的企业,一次性按照1000元/席标准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设备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企业承接呼叫业务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关系合同附件。
(二)对数据服务企业投入项目进行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数据服务企业;
(2)设备投入在2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运整个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投资较大的可延长至2年,设备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器、小型机、存储设备、终端设备及其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
2、奖励扶持标准
对数据服务企业,设备投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按照设备投入的10%进行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设备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对软件业前10强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适用于市区范围内获得“双软”认证的软件企业;
(2)企业年销售超过1000万元。
2、奖励扶持标准
对软件企业年销售超过1000万元的前10强企业,每年由市政府按照软件产品销售额的5%进行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市统计局确认公布的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报表或证明;
(4)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出具的企业依法纳税证明和开票销售收入证明。
(四)对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信息服务外包企业;
(2)企业从业人员超过200人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对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不受从业人员条件限制。
2、奖励扶持标准
对从事信息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超过200人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关系合同附件及申报奖励年度第1、6和12月份企业人员工资发放凭证;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对通过相关认证的软件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适用于市区范围内软件企业;
(2)企业通过“双软”认证、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含升级);
(3)三年之内新增软件著作权不低于6件。
2、奖励扶持标准
软件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由市政府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扶持:
(1)软件企业通过“双软”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家奖励;
(2)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含升级)的,一次性按照CMMI2级30万元、3级40万元、4级60万元、5级70万元的标准奖励。
3、申报材料
国家有关软件企业认证批文及企业营业执照。
(六)对系统集成资质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适用于市区范围内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
(2)系统集成资质超过三级。
2、奖励扶持标准
对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每升一级,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国家有关系统集成资质认定批文及企业营业执照。
(七)对品牌称号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集聚区进行奖励。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适用于市区范围内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集聚区;
(2)获得省级以上品牌称号。
2、奖励扶持标准
对品牌称号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集聚区,由市政府按照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
3、申报材料
国家或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集聚区品牌认定批文及企业营业执照。
(八)对获得省以上专项资助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项目进行配套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适用于市区范围内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项目;
(2)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资助并要求配套的项目。
2、奖励扶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专项资助的项目,由市政府按照省或国家规定给予20%-30%的配套扶持。
3、申报材料
国家或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项目专项资助批文、到资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条  对新上市和上市再融资企业的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全市范围内成功新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企业;
(2)募集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项目投资。
2、奖励扶持标准
对市区成功上市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定额奖励,其中,对募集资金额(扣除成本)在4亿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募集资金额(扣除成本)在4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县(市)成功上市企业,由市、县(市)两级政府各按上述金额的50%奖励。
3、申报材料
(1)成功新上市和上市再融资有关证监会发行股票批文、证交所上市批文、会计事务所募集资金验资材料;
(2)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在地项目投资证明。
第十一条  对获得省以上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对市区范围内工业企业;
(2)当年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及省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助的项目。
2、奖励扶持标准
按省或国家规定给予项目承担企业10-15%的配套扶持,配套不足部分由各区负责。
3、申报材料
(1)省或国家立项资助批文;
(2)有关省或国家资金拨款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重点技术研发机构的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对市区范围内围绕第七条所规定的产业龙头型、高端化项目建成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2)当年获得省以上“两站三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等认定或授权。
2、奖励扶持标准
按省级50万元、国家级200万元的标准,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3、申报材料
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机构认定或授权批文。
第十三条  对行业检测中心的奖励扶持。
1、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围绕第七条所规定的产业龙头型、高端化项目建成的省以上行业检测中心。
(2)当年经国家、省质监或商检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授权成立。
2、奖励扶持标准
按省级200万元、国家级500万元的标准,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3、申报材料
(1)国家、省质监或商检部门授权批文;
(2)国家、省质监或商检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3)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验收审计报告。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扶持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体申请程序是:
(1)每年3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内,市创新办、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市经信(经贸)网发布。
(2)企业于每年3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申报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纳税关系所在地创新办。
(3)各地创新办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于每年4月上旬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创新办。
(4)市创新办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1)市创新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开展投资类奖励项目投入审计和现场核查,组织相关专家对需评审确定的项目开展评审。
市创新办对需评审确定的奖励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由市创新办从八大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由相关产业大企业副总以上高管组成的政府经济顾问团成员中遴选。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不得与评审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不得泄露评审项目的相关内容,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至少轮换三分之一以上。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方式,单个项目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并提出明确评审意见。
(2)市创新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拟奖励扶持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市创新办将评审结果通过媒介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市创新办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
(1)市创新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将兑现计划下达至各地创新办及财政部门。
(2)各地创新办、财政部门根据市兑现计划,安排本地配套资金,并将有关配套兑现凭证报市创新办和市财政局。
(3)对各地已确认配套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局将市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或企业。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创新办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奖励扶持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市奖励资金的拨付和配套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对于在市奖励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截留现象的地区,一经查实,则移交监察部门查处,并取消年度市工业目标管理和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评选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企业贿赂,与申请企业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奖励扶持资金一律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投入。企业在奖励扶持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对市政府的奖励扶持资金,税务部门不得征缴税金。市创新办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执行,由市创新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