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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自8月1日起受理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
发稿时间: 2009-08-06 09:29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我会从200981日起开始签发亚太、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具体请与我会法律事务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