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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发稿时间: 2021-04-12 09:48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业工作,用工企业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根据社会需要产生的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降低了用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人事管理成本,有利于提高用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在一些外国投资企业中很常见。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工作期间,有可能会在执行用工企业的任务中或者主要是利用用工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一定的发明创造。用工企业一般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会与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工作期间因执行用工企业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用工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归用工单位所有。现在的问题是,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权就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享有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谁有向劳务派遣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义务?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企业?下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简单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劳务派遣人员的本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企业,而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工作期间,是执行用工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用工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与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工作期间因执行用工企业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用工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呢?从立法精神上看,答案是肯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而“临时工作单位”一般认为包括借调单位、临时聘用单位等。虽然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关系在派遣公司,但是实际上劳务派遣人员是到用工企业工作,用工企业把他们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安排其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所以,劳务派遣人员应视为用工企业的人员。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因此,无论从立法精神还是法律规定来看,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工作期间执行用工企业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用工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用工企业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因此用工企业有义务对劳务派遣人员就其所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和报酬。用工企业应该像对待正式员工一样,根据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约定,对劳务派遣人员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当然,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关系在派遣公司,该奖励和报酬也可以支付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来发给劳务派遣人员。

    从司法实践 上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公布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提供了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在用人单位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可以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

    因此,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上来看,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工作期间,执行用工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劳务派遣人员就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即用工企业有向劳务派遣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义务。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