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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发布之二
发稿时间: 2022-02-28 10:52

专利民事案件





17.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已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2号

【裁判要旨】对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已有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所界定的明确含义对其作抽象解释,进而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8.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

【裁判要旨】使用环境特征系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的使用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其并不限于与被保护对象的安装位置或者连接结构等相关的技术特征,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与被保护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相关的技术特征。

 

19.存在多种使用环境时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09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多种使用环境的情况下,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区分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实现该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和因使用环境不同而产生的适应性技术特征,适应性技术特征通常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20.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

【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21.“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裁判要旨】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必须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22.未将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对等同侵权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未将其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利人明确不寻求保护该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一般不应再通过等同侵权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3.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08号

【裁判要旨】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24.许诺销售行为的损害赔偿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1659号

【裁判要旨】许诺销售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销售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25.涉信息网络专利侵权行为地的判断及法律适用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

【裁判要旨】涉信息网络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被诉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并非判断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诉侵权人仅以该服务器位于中国域外为由,抗辩其行为不侵害中国专利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26.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裁判要旨】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认定中,“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技术条件;“主要”是对前述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研发过程中所起作用的限定,系指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作出发明创造不可缺少的条件,相对于发明人使用的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言,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在重要性上胜过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居于主要地位。 

 

27.单位负责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03号

【裁判要旨】发明人是可以调动单位有关资源的单位负责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日常工作内容、知识背景以及单位的性质、主营业务等与诉争专利的关联性,判断专利是否为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8.因职务发明专利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能否构成发明人报酬的计算基础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

【裁判要旨】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29.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无偿受让公司专利权的后果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裁判要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30.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裁判要旨】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