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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商标侵权案件,美国法院对于原告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是否认可,被告能否以电子送达存在程
发稿时间: 2024-01-18 09:40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 条第 (f ) 款,针对境外当事人,应按照国际协议 (如《海牙送达公约》) 认可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也可以按照法庭的命令通过国际协定不禁止的方式送达。同时《海牙送达公约》第 1条规定,国际间的民商事争议的送达适用本公约,但找不到确切地址的不适用本公约。因此,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海牙送达公约》相关规定,不同法院法官对境外当事人正当的送达方式有不同的看法,需要个案分析。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从以往判例中可以看出,电子送达的方式已经被众多法院所接受,再加上近年来新冠疫情的影响,美国法院对电子送达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多家美国法院在案件中曾允许原告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文书,包括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纽约西区联邦地方法院、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田纳西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威斯康星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等。

被告是否能以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原告没有尽合理努力确定被告地址或者尝试送达,且有意规避《海牙送达公约》,所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没有电子送达的先例判决,则被告可以尝试通过该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原告遵循《海牙送达公约》的相关规定通过中国中央机关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