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以芬太尼问题为由,再次宣布对中国输美产品分别加征10%关税,大幅提高了中国输美产品的税负。美国加征关税的行为不仅缺乏事实依据,而且构成对国际法规则的严重违反,不利于维护中美正常经贸关系和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破坏了芬太尼管控合作的国际法基础。对此,中国有权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美国单方面对中国加征关税严重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条的要求,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给予其他国家的贸易待遇,应普遍、非歧视和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美国对于中国输美产品加征单边关税,这使得中国的进口产品相比于其他成员方的进口产品遭受歧视,明显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制度性基石,美国一再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严重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实施,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美国单方面对中国加征关税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不得任意征收关税的义务。根据GATT第2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只能在其减让表所列出的税率基础上征收关税,成员方可以降低这一税率,但绝不能任意提高这一税率。美国的加税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对该义务的违反。
进一步看,美国对上述国际法规则的违反,很难通过援引GATT 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21条“安全例外”获得豁免。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判例,成员方要想援引这些例外是十分困难的,不仅需要证明征收关税与保护国内公共健康或者国家安全存在必然的联系,还需要证明不存在其他可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措施。由于美国国内涉芬太尼利益链条错综复杂,加上美国政府监管不力,这些都导致美国很难援引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违反世贸规则的抗辩。
此外,美国单方面对中国加征关税的行为构成经济胁迫,涉嫌违反《联合国宪章》不干涉内政原则。经济胁迫一般指的是一国通过各类经济措施强迫其他国家满足该国要求或实现该国所追求的政策目标。美国以加征关税作为经济手段,威胁中国按照美国的要求处理芬太尼管控的问题,已经构成经济胁迫。联合国曾多次通过宣言和决议,表达了反对经济胁迫的立场,如1965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不干涉的宣言明确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友好关系的宣言也采取了这一立场,2015年联合国大会第70/185号决议更是确认了经济胁迫措施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所阐述的国际法原则。中美两国均为《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缔约国,但这些公约只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对芬太尼相关产品进行管控,这意味着公约将采取何种具体管控措施留给缔约国自行决定。中国是世界上禁毒政策最严格、执行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自加入上述公约以来,中国一直采取各类措施履行公约的要求,对多类芬太尼物质实行列管;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从2019年5月1日起,中国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这意味着未经国家监管授权生产或使用的所有芬太尼类物质均被视为毒品,其生产、贩卖、出口都适用毒品管制法律法规,中国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物质的国家,这表明中国甚至已经超标准履行了上述公约的义务。在此背景下,美国仍然不停质疑中国管制措施的有效性,并以加征关税作为手段,威胁中国按照美国要求行事,已经涉嫌干涉中国内政。
美国单方面对中国加征关税的行为破坏了芬太尼管控合作的国际法基础。近年来,中国配合美国开展了广泛的禁毒合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等禁毒执法部门通报,2019年9月至今,美方未再查获来自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美国罔顾中美合作所取得的成效,悍然单方面加征关税,势必引发中国的抗议和不满,这显然会对双方今后的禁毒合作产生消极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上述公约的实施效果,甚至引发政治对立,反而不利于芬太尼问题的有效治理。
美国对芬太尼管控问题的关注源于其国内芬太尼治理机制的失灵。芬太尼管控本质上是公共健康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国际合作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佳途径。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药品专利和保护公共健康问题方面存在激烈的分歧。在经过长时间谈判后,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实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基于公共健康目的,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国内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生产、使用、销售有关治疗产生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谈判平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初步实现了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利益平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达国家单方面针对发展中国家加征关税或采取其他经济胁迫措施,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违法行为,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了多项反制措施:
一方面先后将美国两次单方加征关税的行为诉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捍卫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通过各类国内措施对美非法征税行为予以坚决反制,这些国内措施包括:
第一,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第二,将莱多斯公司等15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立即停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
第三,将特科姆公司等10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第四,禁止已经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美国因美纳公司向中国出口基因测序仪。
不难发现,这些反制措施具有明确的特点。
一是全面性,主要表现为反制措施采取了国内和国际“齐头并进”的模式,既有国际层面的措施,也有国内层面的措施,既表明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维护,也不放弃利用中国国内法和国内机制反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是有效性,即反制措施能够实现反制的效果。
就国际措施而言,2018年,中国就曾将美国单方面加征301关税的行为诉至世贸组织。2020年9月15日,世贸组织专家组认定美国单方面加征301关税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世贸规则,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超出了美国承诺的约束税率,最终裁定美国全面败诉。本次美国先后两次单方加征10%关税,其做法和手段与单方面加征301关税如出一辙,行为违法性更是不言自明。就国内措施而言,中国的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农业机械和部分农产品等美国具有相对产业优势的产品,提高了美国产品出口成本,为日后中美之间可能的谈判创设了筹码;三是精准性,即反制措施针对性强。被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新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美国实体均为从事军售的企业,其中不少实体还直接从事对台军售,对这些实体采取措施,既能够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有助于履行防扩散的国际义务;四是及时性,即反制动作迅速。中国政府在美关税措施发布之后,立即发布系列反制措施,反映出中国政府对美方所作所为早有准备,也反映了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总而言之,美国单边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关税,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联合国宪章》有关原则,不仅破坏了中美经贸合作基础,损害了多边贸易体制,更侵蚀了芬太尼管控国际合作的基础,无助于芬太尼管控问题的解决。中国有权并已经坚决对此采取各类反制措施。美国应放弃既有的单边征税措施,通过合作方式完善芬太尼监管,强化对非法交易和毒品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方为解决问题的明智之选。随着美国利用国内单边措施损害国际秩序的行为愈演愈烈,各国理应携起手来,针对美国的非法无理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来源:国际商报